HNPR—2024—14006
湘建监督〔2024〕33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设监督处。
联系电话:0731—8895017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14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1年第8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非法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五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在交易中心进行;资格后审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资格后审,但工艺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采用资格预审。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六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不应泄露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名称和数量。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能力。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的,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当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标办法和评标过程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五)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理解不一致或者不熟悉的,应当现场提请行政监督部门解释;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澄清。
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予以记录。
第十一条 投标文件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业绩及信用)评审,以及投标报价评审。
第十二条 形式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
(二)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份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三)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相关形式要求的。
第十三条 资格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或者提供的澄清、说明、补正无法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三)项目经理的配备不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的。
第十四条 响应性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
(二)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三)投标报价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没有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的,增值税没有按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费用的;
(四)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限的;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或保修承诺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六)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
(七)其他未能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进入投标报价评审的投标人数量。
(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的,招标人可以规定对所有合格投标人进入投标报价评审;也可以按照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确定25个投标人进入投标报价评审,报价相同无法确定前25个投标人时,其末位投标人报价相同的全部进入投标报价评审。
(二)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的,招标人可以规定对所有合格投标人进入投标报价评审,也可以规定按照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得分与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得分乘以相应权重之和由高至低的顺序确定15个投标人进入投标报价评审,得分相同无法确定前15个投标人时,其末位投标人得分相同的全部进入投标报价评审;其中最高投标限价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再从本次投标得分排名50个以内的剩余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5个投标人进入投标报价评审,得分相同无法确定排名50个以内时,其末位投标人得分相同的全部纳入随机抽取范围,剩余合格投标人不足5个的,全部进入投标报价评审。
第十六条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包括施工方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工程进度计划措施、资源配备等。
施工总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5000万元以下、专业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8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采用合格性评审;
施工总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20000万元以上、专业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采用评审计分的方式;
其他项目由招标人自主选择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方式。
第十七条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包括投标人的奖项、标准化工地、类似工程业绩、信用评价、项目经理能力等。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实际,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工程业绩情况。相关指标、特征的设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采用建筑类型、结构、层数、高度、建筑面积、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特征中的1-2项;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采用道路长度或者面积、桥梁长度或者面积或者跨度或者结构、管道直径或者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供气能力、供热能力、污水处理能力、垃圾处理能力、园林绿化规模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特征中的1-2项。
用于资格条件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原则上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5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用于评审加分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原则上为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70%。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不得将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超大型的轨道、机场等特殊项目,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可以对评审因素权数、报价评审中的β值、施工组织设计以及“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计分表”中的相应奖项、标准化工地设置进行合理调整。
第二十条 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的,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投标人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范围、技术要求及国家的标准规范,并遵循国家、省颁发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当设定报价评审警戒线。报价评审警戒线为进入报价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95%。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低于报价评审警戒线的投标报价进行重点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
(一)经评审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的;
(二)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
第二十五条 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的,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应当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将成本评审过程中,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进行书面记录。
第二十六条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有误的;
(四)其他存在明显过失,影响评标结果的。
评标完成后,评标专家签署评标报告前,评标委员会应当邀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复核意见。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复核意见进行讨论,决定是否采纳,对未采纳的复核意见,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书面说明未采纳的理由。
上述工作全部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不超过三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或者推荐不超过三个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采用推荐不排序中标候选人的,由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投标人评标总得分相同时,按照其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排序。投标报价也相同时,依次按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施工组织设计得分由高到低确定排序。以上都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排序。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止。《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湘建监督〔2021〕107号)自2024年7月1日起废止。
附件: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2.综合评估法
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资
格预审文件
4.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
标文件
附件1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适用范围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 施工总承包工程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2000万元以下的;
2. 专业承包工程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800万元以下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 施工总承包工程单项最高投标限价超过2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
2. 专业承包工程单项最高投标限价超过800万元至1500万元以下的。
二、评审程序
评审程序如下: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按照本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以及相关评审表格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
2.按照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形式、投标人资格和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情况进行评审。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投标文件予以否决。
3.业绩及信用评审。按照本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以及相关评审表格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
4. 按照本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确定进入下一步评审的投标人。
5.报价评审。
5.1按照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评审,对报价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予以否决;
5.2按照附表5计算本次报价评审基准价,计算各投标人投标报价得分。
如进入投标报价评审的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得分均为0分的,重新招标。
6.汇总评分结果。
C= J1×G+J2×H
其中:C——评标总得分
G——业绩及信用
H——投标报价评审得分
J1、J2——各项评审因素的权重
三、各项评审因素权重
招标人根据以下评审因素权重表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审因素权重。
序号 |
评审因素 |
权重 |
1 |
业绩及信用J1 |
0.15—0.30 |
2 |
投标报价J2 |
0.70—0.85 |
合 计 |
1 |
四、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按照评标总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排序。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不超过3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附件2
综合评估法
一、适用范围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1. 施工总承包工程单项最高投标限价超过2000万元,但在5000万元以下的;
2. 专业承包工程单项最高投标限价超过800万元,但在1500万元以下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
1.施工总承包工程单项最高投标限价超过5000万元的;
2.专业承包工程单项最高投标限价超过1500万元的。
(三)经批准的其他项目。
二、评审程序
评审程序如下: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按照本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以及相关评审表格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
2.按照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形式、投标人资格和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情况进行评审。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投标文件予以否决。
3.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按照本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以及相关评审表格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
4.确定进入投标报价评审的投标人。按照本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确定进入投标报价评审的投标人。
5.报价评审。
5.1按照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评审对报价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予以否决;
5.2按照附表6计算本次报价评审基准价;
5.3 计算各投标人投标报价得分。
投标报价小于基准价92%的,其投标报价评审得分计0分。
6.汇总评分结果。
C=J1×D+J2×E+J3×F
其中:
C——评标总得分
D——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得分
E——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得分
F——投标报价评审得分
J1、J2、J3——各项评审因素的权重
三、各项评审因素权重
招标人根据以下评审因素权重表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所选评审因素权重。
序号 |
评审因素 |
权重 |
1 |
施工组织设计J1 |
0.00-0.30 |
2 |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J2 |
0.35-0.45 |
3 |
投标报价J3 |
0.35-0.55 |
合 计 |
1 |
注:施工组织设计采用合格性评审时,其权数取值为0。
四、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总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排序,并按以下原则之一推荐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1. 按照评标总得分从高至低推荐不超过3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2. 按照评标总得分从高至低推荐不超过3个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采用第二种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相应评定分离工作方案。
附表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表(合格性评审)
附表2: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表(计分评审)
附表3:业绩及信用评审计分表
附表4: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计分表
附表5:投标报价评审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法)
附表6:投标报价评审表(综合评估法)
附表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表(合格性评审)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评审结果 |
1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1.施工方案不完整,且缺少关键项目施工技术方案;或者市政项目缺少交通措施(除招标文件明确不需要外);缺少建筑垃圾现场减量、分类处置、扬尘污染防治等相关内容; 2.引用强制性技术标准错误,或明显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不合格 |
无不合格内容 |
合格 |
2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1.质量目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缺少质量保证措施; 2.引用强制性技术标准错误,或明显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不合格 |
无不合格内容 |
合格 |
3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1.安全目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缺少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缺少施工安全措施; 2.引用强制性技术标准错误,或明显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不合格 |
无不合格内容 |
合格 |
注:1.适用于施工组织设计采用合格性评审项目;
2.因施工组织设计缺项或者同一项评审内容被超过一半评标委员会成员判定为不合格的,施工组织设计不合格,应当否决其投标。
3.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注明理由和依据。
附表2: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表(计分评审)
序号 |
评审因素 |
最高 分值 |
评审标准 |
评审 计分 |
备注 |
1 |
内容完整和 编制水平 |
2 |
版面是否整齐,表述是否清晰,内容是否全面、准确,是否图文并茂,是否出现格式等错误,是否超过招标人规定的页数。 |
|
|
2 |
施工方案与 技术措施 |
30 |
对项目总体概况表述是否清晰、完整;部署及措施是否先进、可靠;针对项目的重点、难点分析是否透彻,解决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施工平面布置是否有针对性、合理,较好满足施工需要,是否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交通组织规划是否合理、可行,交通组织措施是否得力。 |
|
|
3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20 |
质量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管理机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是否全面、有效。 |
|
|
4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20 |
安全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管理机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是否全面、有效。 |
|
|
5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
10 |
环境管理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管理制度是否齐全(是否包含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置及扬尘污染防治等相关内容);实施与监控措施是否全面、有效。 |
|
|
6 |
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 |
10 |
总工期及节点工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施工进度计划内容是否全面,线路是否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是否合理、可行;措施是否有力、合理、可行。 |
|
|
7 |
资源配备计划 |
5 |
资源投入计划与施工部署、施工方法及进度计划是否能够相互呼应并较好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是否合理、准确。 |
|
|
8 |
其他 |
3 |
招标人其他要求(如有) |
|
|
合计 |
100 |
|
|
注:适用于施工组织设计采用计分评审的项目。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标准编制要求
1.1 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方式,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组织设计具体页数要求;
1.2 计分表中的评审标准为通用模板,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评审标准的招标人其他要求中进行补充;
2.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要求
2.1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计分;
2.2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暗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能直接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的,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计零分;
2.3施工组织设计缺失某项评审项目或者某项评审因素明显错误的,该项计零分;
2.4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单项评审项目评审应当在规定的区间内计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项因素(内容完整和编制水平除外)的评分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80%;评分低于满分值85%的或高于满分分值95%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并注明详细理由和依据,不得采用笼统或简单的“好、一般、差”等表述;
2.5投标文件页数超过招标文件规定页数的,由评标委员会对其必要性进行评审,可在内容完整和编制水平中予以扣分;
2.6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得分为去掉评审总分的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附表3:业绩及信用评审计分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最高 分值 |
评审标准 |
选取 方式 |
计分方式 |
类别 |
数量和分值 |
计分制 |
最低分 |
最高分 |
1 |
投标企业 |
类似工程业绩 |
5 |
业绩 |
施工业绩,每个2.5分。 |
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选择 |
加分制 |
0 |
5 |
优良 信息 |
25 |
施工招投标信用评价 |
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得分×25% |
必选项 |
加分制 |
0 |
25 |
10 |
施工项目季度考评综合优良率 |
施工项目季度考评综合优良率得分 |
必选项 |
加分制 |
0 |
10 |
2 |
项目管理机构 |
项目经理 |
0 |
不良信用信息 |
项目经理存在信用评价不良信用信息的,根据不良信用信息类型,按照表后注解对应的分值进行扣除。 |
必选项 |
扣分制 |
0 |
10 |
注:1.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2.类似工程业绩、优良信息、项目经理不良信用信息评审要求同“附表4: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计分表”后附注。
附表4: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计分表
评审因素 |
最高 分值 |
评审标准 |
选取 方式 |
计分方式 |
类别 |
数量和分值 |
计分制 |
最低分 |
最高分 |
1 |
投标企业 |
优良信息 |
10 |
奖项 |
鲁班奖,每个2.5分; 国家优质工程奖,每个2.2分; |
招标人根据项目规模及评标办法相关规定选择 |
加分制 |
0 |
5 |
省级综合工程质量奖,每个2分; 省级优质工程奖,每个1.5分。 |
0 |
5 |
10 |
标准化工地 |
国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学习交流项目每个2分; |
0 |
4 |
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每个0.3分。 |
0 |
6 |
3 |
绿色科技创新指标 |
三星级绿色建筑、AAA级装配式建筑,每个1分; 二星级绿色建筑、AA级装配式建筑,每个0.8分; 省级绿色施工工程,每个0.3分。 |
0 |
3 |
10 |
施工项目季度考评综合优良率 |
施工项目季度考评综合优良率得分 |
必选项 |
0 |
10 |
信用评价 |
40 |
施工招投标信用评价 |
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得分×40% |
必选项 |
加分制 |
0 |
40 |
类似工程业绩 |
9 |
业绩 |
施工业绩,每个3分。 |
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选择 |
加分制 |
0 |
9 |
2 |
项目经理 |
3 |
业绩 |
承担过类似业绩,每个1.5分 |
招标人根据项目 实际选择 |
加分制 |
0 |
1.5 |
奖项 |
国家级、省级每个1.5分 |
0 |
1.5 |
15 |
不良信用信息 |
项目经理存在信用评价不良信用信息的,根据不良信用信息类型,按照表后注解对应的分值进行扣除。 |
必选项 |
扣分制 |
0 |
15 |
注:适用于综合评估法。
1. 奖项和标准化工地:
1.1 选择规则
1.1.1 最高投标限价≥20000万元的施工总承包项目、最高投标限价≥3000万元的施工专业承包项目,优良信息中的奖项和标准化工地应当按照下列规则选择评审数量:国家级和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奖项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别从1-3个中进行选择;国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学习交流项目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1-2个中进行选择;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10-20个中进行选择;绿色科技创新指标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0-3分中进行选择;
1.1.2 5000万元≤最高投标限价<20000万元的施工总承包项目、1500万元≤最高投标限价<3000万元的施工专业承包项目,优良信息中的奖项和标准化工地应当按照下列规则选择评审数量:国家级和省级奖项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别从0-2个中进行选择;国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学习交流项目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0-2个中进行选择;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0-10个中进行选择;绿色科技创新指标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0-2分中进行选择;
1.1.3 最高投标限价<5000万元的施工总承包项目、最高投标限价<1500万元的施工专业承包项目,优良信息中的奖项、标准化工地和绿色科技创新指标不得列入评审计分范围;
1.1.4 对符合1.1.2条款规定的施工总承包项目,在选择国家级奖项列入评审计分范围时,须同时满足下述指标之一:(1)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2)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单体建筑工程;(3)日供水10万吨以上的供水厂或日处理10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4)路面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或桥面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立交桥工程;(5)最高投标限价在10000万元以上的工程。
1.1.5 绿色发展及科技创新加分规定
招标项目中包含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或者绿色施工内容要求的,招标人可按照1.1.1-1.1.3规定选择绿色建筑(三星级绿色建筑每个1分、二星级绿色建筑每个0.8分)、装配式建筑(AAA级装配式建筑每个1分、AA级装配式建筑每个0.8分)、绿色施工(省级绿色施工工程每个0.3分)加分,分别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文件为准。
1.2评审期限和依据
国家级奖项计分有效期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2年,省级奖项、标准化工地和绿色科技创新指标有效期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年,自发文次日计算起、止时间。
奖项和标准化工地评审依据以公布的文件为准。省内省级综合工程质量奖为芙蓉奖,省级优质工程奖为湖南省优质工程奖。省外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建筑业协会评定的综合工程质量奖项,在当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评标办法中加分的,按省级优质工程奖加分;投标人如能提供评奖当年省级优质工程奖项数量控制在 100 项以内 (含)的,则该获奖工程按省级综合工程质量奖加分。如该奖项年度内多批次公布的,奖项数量按上年度各批次累计总数为准。
2024年及以后省内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指标为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
1.3加分规则
1.3.1奖项
(1)招标项目为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或者市政施工总承包工程的,招标项目工程类型与获奖工程的工程类型不一致,则该获奖工程不予计分;以专业资质获得的奖项不予计分。同一标段承建单位有两个以上的,分别按照评审计分表中规定分值的1/2计取;
(2)招标工程为园林绿化工程的,国家级奖项仅对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园林绿化获奖项目)加分(每个2分),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文件为准;省级奖项仅对省级园林绿化优质工程加分(每个1分),以省级园林绿化协会公布文件为准。国家级、省级奖项规定的个数和对应最高分不变;优良信息中的标准化工地、绿化科技创新指标不加分。
(3)招标项目为专业工程的,仅对以同专业资质获得的相应奖项计分,以总承包资质获得的奖项不予计分。专业工程获奖项目参建单位有两个以上的,按照评审计分表中的计分规则计取。
1.3.2标准化工地
(1)招标项目为房屋建筑总承包和市政总承包工程的,招标项目工程类型与标准化工地的工程类型不一致,则该标准化工地不予计分,即: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不对获得标准化工地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不对获得标准化工地的房屋建筑工程计分;以专业资质获得的标准化工地不予计分;同一标段承建单位有两个以上的,分别按照评审计分表中规定分值的1/2计取;
(2)招标项目为专业工程的,仅对以同专业资质获得的相应标准化工地计分专业工程获奖项目承建(参建)单位有两个以上的,按照评审计分表中的计分规则计取。以总承包资质获得的奖项不予计分。
1.3.3 同一工程的奖项、标准化工地、绿色科技创新指标,分别按照得分最高的分值计算一次。
1.4 获得奖项、标准化工地的专业类别认定。获奖文件能够分辨专业类别的,以获奖文件为准;获奖文件中无法分辨专业类别的,以奖项申报材料(须提供省级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协会盖章的相应材料)中载明的专业类别为准;仍然无法辨别专业类别的,须提供获奖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作为证明材料;以上证明材料均无法辨别项目专业类别的,该奖项、标准化工地等不予计分。
2.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
2.1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取0-3个类似工程业绩纳入评审。
2.2 评审依据: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交)、 合同和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本项目答疑文件明确可以作为评审依据的资料的复印件为准,并提供“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体现其作为相应承包人的项目网页截图。相关指标不一致时,依次按照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资料、项目答疑文件明确可以作为评审依据的资料顺序认定。竣工验收资料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字或盖章确认,下同)或者竣工验收证明(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签字或盖章认可,下同)。
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同时包含多个工程类别(专业)的,其工程类别(专业)所对应的工程量应当依次按照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资料、项目答疑文件明确可以作为评审依据的资料进行认定。
以上资料均不能明确区分的,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认定。
2.3 评审期限:3年,自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建设单位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计算。类似工程业绩评审依据中竣工验收备案表未体现建设单位签字或盖章之日的,以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日期”栏中注明的时间为准。
3.信用评价
3.1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以“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最新公布的信息为准;无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查询结果的,企业投标时按照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得分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的分值计取;省外企业无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查询结果的,可以提供注册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百分制)作为评审依据。
3.2 未参加信用评价存在信用评价不良信用信息的施工单位,按照下列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标准扣分,严重失信行为名单(含失信黑名单,下同)每次扣8分、刑事处罚每次扣2分、失信被执行人每次扣1分、行政处罚每次扣0.5分、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每次扣0.5分、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每次扣0.3分。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结果为准;湖南省行政区域外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的信息为准,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分。
3.3 招标项目为专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评标时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分值统一计100分。
4.施工项目季度考评综合优良率得分
F=(K/A)×4+ [1-KP/(K+KP)] ×4+(AP1×0.1+AP2×0.2+AP3×0.3+AP4×0.4)×2
F:施工项目季度考评综合优良率得分
A: 企业季度考评在建工地宗数
K: 企业季度考评优良工地宗数
KP: 全省所有企业的季度考评优良工地平均数
AP1 、AP2 、AP3 、AP4:企业考评季度之前连续四个季度考评优良比例(K/A,K或者A为0时,该项数据计0分)
4.1 施工项目季度考评综合优良率得分以“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最新公布的信息为准,无查询结果的,投标时按照施工项目季度考评综合优良率得分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的分值计取;省外企业无施工项目季度考评综合优良率得分查询结果的,可以提供注册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开发布的用于计算施工项目季度考评综合优良率的相关基础数据作为评审依据。
4.2 招标项目为专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评标时投标人的施工项目季度考评综合优良率统一计满分。
5. 同一类型(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奖项、标准化工地、绿色科技创新指标、加分业绩、信用评价、综合优良率得分分别为该类型(专业)联合体各方得分的平均值。
招标项目存在不同类型工程内容的,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主要类型(专业),奖项、标准化工地、绿色科技创新指标、加分业绩、信用评价、优良率得分均只考虑主要类型(专业),设置项目奖项、标准化工地、绿色科技创新指标、加分业绩的指标标准按照主要类型(专业)的规模,其他指标标准和相关要求按照整个招标项目的规模。奖项、标准化工地、绿色科技创新指标、加分业绩、信用评价、优良率得分为联合体主要类型(专业)单位的得分。
6. 项目经理
6.1项目经理业绩: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取0-1个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纳入评审。
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以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交)、合同和竣工验收资料为准,并提供“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体现其作为项目经理的项目网页截图。项目经理姓名不一致时,依次按照竣工验收资料、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的顺序认定。竣工验收资料、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等任一评审依据上载明的项目经理超过一个的,仅对排序第一的项目经理计分。相关指标不一致时,依次按照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的顺序认定。
6.2评审期限:3年,按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建设单位签字之日起计算。类似工程业绩评审依据中竣工验收备案表未体现建设单位签字之日的,以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日期”栏中注明的时间为准。
6.3奖项:
6.3.1 最高投标限价<5000万元的施工总承包项目、最高投标限价<1500万元的施工专业承包项目,项目经理奖项不得列入评审计分范围;5000万元≤最高投标限价<20000万元的施工总承包项目、1500万元≤最高投标限价<3000万元的施工专业承包项目,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0-1个省级奖项参与评审计分;最高投标限价≥20000万元的施工总承包项目、最高投标限价≥3000万元的施工专业承包项目,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0-1个奖项(国家级和省级奖项)参与评审计分。
6.3.2 奖项评审依据和期限与投标企业奖项一致。
(1)招标项目为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或者市政施工总承包工程的,招标项目工程类型应与获奖工程的工程类型一致;以专业资质获得的奖项和以参建单位获得的奖项均不予计分。
(2)招标工程为园林绿化工程的,仅对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 园林绿化获奖项目)省级园林绿化优质工程加分。
(3)招标项目为专业工程的,仅对以同专业资质获得的相应奖项计分,以总承包资质获得的奖项不予计分。
6.3.3 获奖文件中已载明项目经理姓名的,以获奖文件中载明的项目经理为准;获奖文件中未载明项目经理姓名的,以竣工验收资料中载明的项目经理为准;获奖文件或者竣工验收资料中载明的项目经理超过一个的,仅对排序第一的项目经理计分;竣工验收资料中未载明项目经理姓名,以及无法分辨工程类型的,不予计分。
6.4投标截止时间以前3年内,拟任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期间发生过变更撤换且在该项目完成合同约定工作量或合同约定本职工作之前,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不对该项目经理的类似工程业绩和奖项等计分;存在上述情形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说明,未如实说明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适用于:项目经理业绩、奖项加分的项目,且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已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符合加分的项目经理业绩或奖项证明材料的)
6.5 拟任项目经理在建情况以投标截止时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信息为准,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截止时,拟任项目经理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之外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其奖项、业绩不予计分,且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注明,并承诺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按期撤离。评标期间,投标文件中注明有在建,但没有承诺能够按期撤离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中标候选公示期间,发现未如实注明有平台之外的在建情况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中标候选人公示明确的公示期满之前,拟任项目经理不能按时到岗履职的(含不能从其他项目按期撤离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中标通知书发放后,拟任项目经理不能按时到岗履职的(含不能从其他项目按期撤离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人资格,并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记录一般不良行为。
7. 施工单位及拟任项目经理不良信用信息
7.1 按照以下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标准扣分,严重失信行为名单(含失信黑名单,下同)每次扣8分、刑事处罚每次扣2分、失信被执行人每次扣1分、行政处罚每次扣0.5分、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每次扣0.5分、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每次扣0.3分。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结果为准;湖南省行政区域外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的信息为准,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分。
7.2 评审依据及扣分有效期
(1) 失信被执行人: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的信息为准,自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有效;
(2) 不良行为记录: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结果为准,有效期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规定执行;湖南省行政区域外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的信息为准,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按照平台中注明的有效期执行。
(3) 行政处罚: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罚款10万元以上处罚的,自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月有效;其他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自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有效;
(4) 刑事处罚:以刑事处罚决定书为准,自结果公布之日起1年有效;
(5) 严重失信行为名单:以省公管办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相关文件为准,自结果公布之日起1年有效。
上述同一违法违规事项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的,按照最高处罚决定的分值扣分。
8. 加分项目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为准,未提供相应材料或材料提供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加分。
附表5:投标报价评审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计分方式 |
备注 |
1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
100-0.5L
|
投标报价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L= ×100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
2 |
投标报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
100 |
|
3 |
投标报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
0 |
注:
1.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2.基准价:Y= A×(1-P)+B×(1-β)×P
A——进入报价评审环节且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报价;
B——最高投标限价;
P——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设定抽取区间后随机抽取,抽取区间(间隔0.5%):60%~62.5%、62.5%~65%、65%~67.5%、67.5%~70%;
β—— 4%、5%、6%、7%、8% ,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3.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为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中大于或者等于基准价的投标报价中的最低报价。
附表6:投标报价评审表(综合评估法)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计分方式 |
备注 |
1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基准价 |
100-100L |
投标报价 - 基准价 L=︱ ︱ ×100% 基准价 |
2 |
投标报价=基准价 |
100分 |
3 |
投标报价<基准价 |
100-0.5×100L |
注:
1.适用于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
2.基准价: Y= A×(1-α)×60%+B×(1-β)×40%
A——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中,大于或等于X(1-10%)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X——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
X=(X1+X2+……Xn-1+Xn)/n
n——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个数
X1、X2、……Xn-1、Xn——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
B——最高投标限价
α——0、1%、2%、3%、4%,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β—— 4%、5%、6%、7%、8%,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附件3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标准施工
资格预审文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一章 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项目及标段) 工程施工资格预审公告
1.项目概况
1.1 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批文名称及编号 ,建设单位为 ,项目总投资为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
1.2招标项目概况
1.2.1 招标项目或标段(以下简称:招标项目)名称: ;
1.2.2 建设地点: ;
1.2.3 项目基本情况
(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结合要求申请人具备类似工程业绩情况和投标判断有关的指标进行描述。其中:房屋建筑工程要求申请人具备类似工程业绩的相关指标、特征为 “建筑类型、结构、层数、高度、建筑面积、跨度、单项合同额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要求的相关指标、特征为“道路长度或者面积、桥梁长度或者面积或者跨度或者结构、管道直径或者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供气能力、供热能力、污水处理能力、垃圾处理能力、园林绿化规模以及单项合同额等”。)
1.3 工期要求: □天(日历日,下同)□月□年;
1.4 招标范围: ;
1.5 ……
2.资格要求
2.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2.2 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 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
2.3 拟任项目经理具备 专业 资格,具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4 本次招标 £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相关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2.5 申请人可以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具体数量) 个标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2.6 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不要求,
£要求,(由招标人在以下工程业绩中勾选一项)
£企业承担过1项类似工程; £ 拟任项目经理承担过1项类似工程
2.7 其他要求: 。
资格预审申请人资格具体要求详见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 湘建监督[2024] 33 号 文件规定的合格制。
4.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采用 湘建监督[2024] 33 号文件规定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5.1 请申请人于 年 月 日起在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 下载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
5.2 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申请人应当在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 进行注册登记和CA认证。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6.1 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请申请人登录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 下载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申请人应在申请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逾期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予以拒收。
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解密截止时间为申请截止时间后 分钟。请申请人确保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如期解密。在资格预审现场解密的,请申请人自备解密电脑和网络。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 上发布。
8.行政监督
本次招标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 ,电话 。
9.其它
9.1 省外入湘企业应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行基本信息登记;
9.2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投标,申请人在提出资格预审申请前可在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 下载资格预审文件等相关资料。
请各申请人及时下载安装正确版本软件,参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需使用电子标书编制软件制作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需要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办理企业 CA 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法人 CA 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签字章等。
注:本项目资格预审申请、投标过程中,电子系统使用操作遇到问题时可及时向软件公司咨询,咨询联系方式: 。
……
10.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
地 址: ;
联 系 人: ;
电 话: ;
招标代理机构: ;
地 址: ;
联 系 人: ;
电 话: 。
年 月 日
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 地 址: 项目负责人: 专职人员: 电 话: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
1.1.5 |
建设地点 |
|
1.3.1 |
招标范围 |
见资格预审公告 |
1.3.2 |
计划工期 |
见资格预审公告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 |
保修要求 |
施工保修要求: |
1.4.1 |
申请人资质条件 |
见资格预审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2.2.1 |
申请人要求澄清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和提问方式 |
截止时间: 网络方式,提交至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 |
2.2.2 |
招标人澄清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布方式 |
在 发布澄清和修改的媒介名称 发布 |
2.3.1 |
招标人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布方式 |
在 发布澄清和修改的媒介名称 发布 |
3.1.1 |
申请人需补充的其他材料 |
|
3.3.1 |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
申请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电子印章)进行签章。 |
3.3.2 |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份数 |
申请人登录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 上传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格式)一份 |
4.1.1 |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加密要求 |
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加密 |
4.2.1 |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
见资格预审公告 |
4.2.2 |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 |
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至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 |
4.2.3 |
是否退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
□否 □是,退还时间: |
5.1.2 |
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建 |
资格审查委员会构成: 人或以上单数。 资格审查委员会专家确定方式: 。 |
5.2 |
资格审查方法 |
合格制 |
6.1 |
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
申请人登录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 自行查阅 |
6.3 |
资格预审结果的确认时间 |
|
9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9.1 |
类似工程业绩 |
1、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 £不要求类似工程业绩 £要求类似工程业绩(由招标人在以下工程业绩中勾选一项) £资格预审申请人1项 £拟任项目经理1项 2.类似工程业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类似工程业绩: ; (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提出要求,并符合以下规定:申请人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为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5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 其中: 房屋建筑工程,采用建筑类型、结构、层数、高度、建筑面积、跨度、单项合同额等等指标、特征中的 1-2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道路长度或者面积、桥梁长度或者面积或者跨度或者结构、管道直径或者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供气能力、供热能力、污水处理能力、垃圾处理能力、园林绿化规模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特征中的1-2 项)。 3.类似工程业绩的考核要求: (1)考核依据: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交)、合同和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本项目答疑文件明确可以作为考核依据的资料的复印件为准,并提供“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体现其作为承包人或项目经理的项目网页截图。 相关指标不一致时,依次按照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的顺序认定。竣工验收资料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字或盖章确认,下同)或者竣工验收证明(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签字或盖章认可,下同)。 申请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同时包含多种类型(专业)的,其工程类型(专业)所对应的工程量应当根据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本项目答疑文件明确可以作为考核依据的资料进行认定;以上资料均不能明确区分的,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认定。 (2)考核期限: 投标截止时间之日前3年,按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建设单位签字之日起计算。类似工程业绩考核依据中竣工验收备案表未体现建设单位签字之日的以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日期”栏中注明的时间为准。 申请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当认定该申请人资格条件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
9.2 |
计算机辅助资格预审要求 |
按申请人须知附件2-1“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编制及报送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采用计算机辅助资格审查,计算机辅助资格审查方法见申请人须知附件2-3。 |
9.3 |
是否要求申请人代表出席现场资格预审会 |
不要求 |
9.4 |
省外入湘登记 要求 |
省外施工入湘企业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行基本信息登记(按照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规定提供查询网页截图)。 |
9.5 |
监 督 |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9.6 |
解释权 |
构成本资格预审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章,下同)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仅适用于资格预审阶段的规定,按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预审方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9.7 |
其他 |
1.资格预审文件中所设置的内容、条款及未尽事宜,以国家或省有关规定为准; 2.本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复印件是指复印件或扫描件或影印件。 3.拟任项目经理在建情况以投标截止时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信息为准,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截止时,拟任项目经理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之外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其奖项、业绩不予计分,且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注明,并承诺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按期撤离。评标期间,投标文件中注明有在建,但没有承诺能够按期撤离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中标候选公示期间,发现未如实注明有平台之外的在建情况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拟任项目经理不能按时到岗履职的(含不能从其他项目按期撤离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中标通知书发放后,拟任项目经理不能按时到岗履职的(含不能从其他项目按期撤离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人资格,并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记录一般不良行为。 …… |
9.8 |
承诺 |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承诺: 1.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不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干预和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的开展; 2.本资格预审公告及资格预审文件没有排斥潜在申请人等违法违规问题。 |
申请人须知正文部分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承担本标段的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详见资格预审公告。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及保修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 申请人资格要求
1.4.1 申请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招标的资质条件: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2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申请人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资格预审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由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各自承担的工作范围所对应的资质确定资质等级;
(3)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其各方组成结构或职责,以及资格条件不得改变;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中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1.4.3 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参加本地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的;
(1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来往文件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6 费用承担
申请人准备和参加资格预审发生的费用自理。
2.资格预审文件
2.1 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
2.1.1 本次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以及根据本章第2.2 款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和第2.3 款对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
2.1.2 当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发出的澄清或修改内容为准。
2.2 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
2.2.1 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资格预审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和规定的方式,要求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予以澄清。
2.2.2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发布澄清文件,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不足3日,相应顺延申请截止时间。
2.2.3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的内容由申请人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发布媒介上自行查阅。
2.3 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发布修改文件;不足3日,相应顺延申请截止时间。
2.3.2 资格预审文件修改的内容由申请人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发布媒介上自行查阅。
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
3.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
3.1.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包括的内容:见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3.1.2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的或申请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包括共同投标协议。
3.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
3.2.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按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并作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装订、签字
3.3.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3.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份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4.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4.1.2 未按本须知第4.1.1 项要求加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予以拒收。
4.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4.2.1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前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4.2.2申请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具体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申请人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
5.1 资格审查委员会
5.1.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招标人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
5.1.2 资格审查委员会人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5.2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办法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对所有已受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审查依据。
6.通知和确认
6.1 通知
招标人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申请人。
6.2 解释
应申请人书面要求,招标人应对资格预审结果作出解释,但不保证申请人对解释内容满意。
6.3 确认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明确表示是否参加投标。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投标或明确表示不参加投标的,不得再参加投标。因此造成潜在申请人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7.申请人的资格改变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组织机构、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使其不再实质上满足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规定标准的,其投标不被接受。
8.纪律与监督
8.1 严禁贿赂
严禁申请人向招标人和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行贿。在资格预审期间,不得邀请招标人以及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到申请人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申请人主办、赞助的任何活动。
8.2 不得干扰资格审查工作
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资格预审的审查工作,否则将导致其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8.3 保密
招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以及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比较进行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
8.4 异议与投诉
8.4.1 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资格预审文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满意招标人的答复或者认为招标人处理不当的,可以向本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8.4.2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本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2-1: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说明: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包括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的,本附表应当作为“申请人须知”的附件,由招标人根据各地和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规定。
附件2-2: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的情形
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的情形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的情形,是“资格审查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申请人须知”和“资格审查办法”规定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情形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为准。
申请人或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预审不能通过:
1.1 有本章“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1.2 申请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1.3 申请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或者其说明补正无法证明其为合格申请人的;
1.4 在初步审查、详细审查中,资格审查委员会认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符合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1.5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或者未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以及证明资料且对申请人有利的;
1.7省外入湘企业未按照“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行基本信息登记的。
……
附件2-3:计算机辅助资格审查办法
计算机辅助资格审查办法
说明:本附件的具体内容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编写。
第三章 资格审查办法(合格制)
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标准 |
2.1 |
初步审 查 |
申请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省外施工企业名称与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登记的一致。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提交盖投标人单位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授权委托书(如有) |
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
共同投标协议(如有) |
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且明确了牵头人。 |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签字盖章 |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资格预审申请函和共同投标协议(如有)签字盖章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盖投标人单位章 (2)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 |
…… |
2.2 |
详细审 查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的规定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省外入湘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的规定 |
£类似工程业绩 |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的规定 |
拟任项目经理资格 |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的规定 |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的规定 |
…… |
…… |
|
3 |
审查程序 |
详见本章附件A:资格预审详细程序 |
1.审查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凡符合本章第2.1款和第2.2款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
2.审查标准
2.1 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审查
详细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3.审查程序
3.1 初步审查
3.2 详细审查
3.2.1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除应满足本章第2.1款、第2.2款规定的审查标准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3.3.1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申请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和资格审查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3.3.2评审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拟作出不能通过资格预审决定的,应要求申请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未进行该程序的,不得作出不能通过资格预审决定,申请人未按要求进行回复的除外。
3.4 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4.1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据第二章附件2-2中规定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情形,判断申请人是否通过资格预审。
3.4.2 第二章附件2-2集中列示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情形如果与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和本章列示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条款相互抵触和矛盾时,以第二章申请人须知附件2-2集中列示的为准。
4.审查结果
4.1 提交审查报告
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条规定的程序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完成审查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4.2 重新招标
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附件A:资格预审详细程序
资格预审详细程序
A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资格审查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3条所规定的审查程序的进一步细化,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资格预审工作,资格预审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审查依据。
A1.基本程序
资格预审工作将按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1)审查准备工作;
(2)初步审查;
(3)详细审查;
(4)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及提交资格预审审查报告。
A2.审查准备工作
A2.1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签到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到达资格预审审查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资格预审审查现场设在交易中心。
A2.2 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分工
资格审查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负责评审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资格审查委员会提供资格预审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及各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人或资格审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3.2 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资格预审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掌握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未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A3.初步审查
A3.1 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对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A3.2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审查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就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申请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进行。
A3.3 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逐项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本章第3.1项规定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的任何一种情形。
A4.详细审查
A4.1 只有通过了初步审查的申请人可进入详细审查。
A4.2 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
A4.3 联合体申请人
A4.3.1 联合体申请人的资质认定
(1)两个以上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的成员组成的联合体申请人,以资质等级最低者的资质等级作为联合体申请人的资质等级。
(2)两个以上资质类别不同的成员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内部分工分别认定联合体申请人的资质类别和等级。
A4.4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审查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就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申请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进行。
A4.5 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逐项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本章第3.2项规定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的任何一种情形。
A4.6 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申请人有任何一项详细审查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或者存在第二章附件2-2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均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A5.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A5.1 汇总审查结果
详细审查工作全部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汇总审查结果。
A5.2 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凡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申请人均应确定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均应被邀请参加投标。
A5.3 编制及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本章第4.1项的规定提交书面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当由全体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签字,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3)初步审查记录表;
(4)详细审查记录表;
(5)初步、详细审查结果汇总表;
(6)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的情况记录表;
(7)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名单;
(8)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 关于资格预审活动暂停
A6.1.1 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资格预审的原则,按审查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资格预审工作。除特殊情况外,资格预审活动不得暂停。
A6.1.2 发生资格预审暂停情况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申请文件和审查记录,待特殊情况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资格预审的条件时,由原资格审查委员会继续资格预审。
A6.2 关于中途更换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
A6.2.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在资格预审中途更换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
(1)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不能到场或需在资格预审中途退出资格预审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2.2 退出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资格预审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资格预审。
A6.3 记名投票
在任何资格预审环节中,需资格审查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审查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补充条款
………
第四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招标项目及标段) 施工招标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申 请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由联合体牵头人签署。
目 录
一、资格预审申请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如有)
四、共同投标协议(如有)
五、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
八、承诺书
九、其他材料
一、资格预审申请函
(招标人名称):
1、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我方(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用于你方(招标人)审查我方参加(招标项目及标段)施工招标的投标资格。
2、我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包含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1款规定的全部内容。
3、我方接受你方的授权代表进行调查,以审核我方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并通过我方的客户,澄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有关财务和技术方面的情况。
4、你方授权代表可通过下列人员得到进一步的资料:
一般情况和经营、管理方面 |
联系人1: |
电话: |
联系人2: |
电话: |
有关人员方面 |
联系人1: |
电话: |
联系人2: |
电话: |
有关技术方面 |
联系人1: |
电话: |
联系人2: |
电话: |
有关财务方面 |
联系人1: |
电话: |
联系人2: |
电话: |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申请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申请人地址:
注: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本资格预审申请函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填写并签署。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申 请 人: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和反面)
申请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填写并签署。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招标项目及标段)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和反面)
申 请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四、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投标适用)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 (招标项目及标段)(以下简称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现就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牵头人。
2、在本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方负责本工程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资格预审申请、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履行资格预审申请、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方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100%)如下: 。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共同投标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方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通过资格预审或者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年 月 日
备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五、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申请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 话 |
|
传 真 |
|
网 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数: |
企业资质等级 |
|
其中 |
项目经理人员 |
|
营业执照号 |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备 注 |
|
说明:1、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复印件。同时,请省外入湘企业附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行基本信息登记的网页截图。
2、若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则联合体各方均需分别填写《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并按上述第1条提供相关材料。
六、项目管理机构
(1)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姓名 |
性别 |
执业或岗位资格证明 |
拟在本项目担任的工作岗位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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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是指项目经理。
(2)拟任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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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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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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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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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在本工程任职 |
项目经理 |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级 |
建造师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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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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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经历 |
起止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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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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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请提供拟任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的复印件。
2.类似工程业绩考核期限3年,自竣工验收资料中建设单位签字之日起计算。类似工程业绩考核依据中竣工验收备案表未体现建设单位签字之日的以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日期”栏中注明的时间为准)。
3 请附类似工程业绩证明资料(具体要求见本招标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
七、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本项目适用,£本项目不适用)
说明:申请人根据所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类型填写。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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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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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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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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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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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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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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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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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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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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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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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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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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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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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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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类似工程业绩考核期限3年,自竣工验收资料中建设单位签字之日起计算。类似工程业绩考核依据中竣工验收备案表未体现建设单位签字之日的以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日期”栏中注明的时间为准)。
2. 请附类似工程业绩证明资料(具体要求见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八、承 诺 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
1.我方拟派往 招标项目及标段 的项目经理能够到位履行职责,如不能到位,我方自愿接受处罚和被予不良行为记录。
2.我方不存在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3.我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串通投标、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4.我方保证提供的资质、业绩等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
5.我方不参与不正当竞争,不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以及行业监督部门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6.我方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约定签订合同,不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
7.一旦我方中标,坚决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决不拖欠。
特此承诺!
申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本承诺书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填写并签署。
九、其他材料
附件4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使 用 说 明
一、《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编制。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的电子招标。
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和£标示的,由招标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填写和勾选。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其余内容应当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引用的政策文件发生了变化的,由招标人进行调整。
四、招标人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附件方式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情形、投标报价成本评审办法,以及评定分离工作规则等是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有关条款的总结和补充,是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
六《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方法,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规模和文件规定选择使用。
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一节“合同协议书”、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和附件应不加修改直接引用(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和选择性内容外)。填空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八、《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以及国家或湖南省计价规范补充相关内容。
九、《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人应当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补充。
(招标项目名称及标段)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目 录
第 一 卷 5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项目) 6
1.项目概况 6
2.资格要求 6
3.资格审查 7
4.评标办法 7
5.招标文件的获取 7
6.投标文件的递交 7
7.发布公告的媒介 7
8.行政监督 7
9.其它 7
10.联系方式 8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9
1.项目概况 9
2.资格要求 9
3.招标文件的获取 10
5.确认 10
6.行政监督 10
7.其它 10
8.联系方式 11
第一章 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 1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3
1.总则 20
2.招标文件 21
3.投标文件 22
4.投标 24
5.开标 24
6.评标 24
7.合同授予 25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26
9.纪律和监督 26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7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31
1.评审标准 36
2.评审程序 36
3.评标结果 36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42
1.评审标准 55
2.评审程序 55
3.评标结果 56
附件3-2“评定分离”工作规则 63
“评定分离”工作规则 6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64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64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68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69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88
1.工程量清单说明 88
2.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说明及公布内容 88
3.投标报价说明 89
4.其他说明 91
5.工程量清单(另册) 91
第 二 卷 92
第六章 图 纸(另册) 92
1. 图纸目录 93
第 三 卷 94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95
第一节 一般要求 95
第二节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13
第三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114
第 四 卷 115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16
第一节 投标函格式 117
目 录 119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20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22
3.授权委托书 123
4.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投标适用) 124
5.投标保证 125
6.项目管理机构 129
7.拟分包计划表 132
9.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业绩及信用)自评表 138
10.承 诺 书 139
11.投标信息表 140
12.其他 140
第二节 投标报价格式 141
目 录 143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 144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 145
第三节 施工组织设计格式 146
第三节 施工组织设计格式 149
第 一 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项目)
(招标项目名称及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1.项目概况
1.1 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批文名称及编号 ,建设单位为 ,招标人为 ,项目总投资为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
1.2招标项目概况
1.2.1 招标项目或标段(以下简称:招标项目)名称: ;
1.2.2 建设地点: ;
1.2.3 项目基本情况:
;
(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结合要求投标人具备类似工程业绩情况和投标判断有关的指标进行描述。其中:房屋建筑工程要求投标人具备类似工程业绩的相关指标、特征为 “建筑类型、结构、层数、高度、建筑面积、跨度、单项合同额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要求的相关指标、特征为“道路长度或者面积、桥梁长度或者面积或者跨度或者结构、管道直径或者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供气能力、供热能力、污水处理能力、垃圾处理能力、园林绿化规模以及单项合同额等”)
1.2.4 标段划分: ;
1.3 工期要求: □天(日历日,下同)□月□年;
1.4 招标范围: ;
1.5 ……
2.资格要求
2.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2.2 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 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
2.3 拟任项目经理具备 专业 资格,具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4 本次招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5 投标人可以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具体数量) 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具体数量) 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2.6 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不要求,
£要求,(由招标人在以下工程业绩中勾选一项)
£企业承担过1项类似工程; £ 拟任项目经理承担过1项类似工程
2.7 其他要求: 。
投标人资格具体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资格审查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4.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采用湘建监督〔2024〕33 号文件规定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有投标意愿者,请于 年 月 日起在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 下载数据电文形式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合同条款等。
5.2 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投标人应当在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 进行注册登记和CA认证。
6.投标文件的递交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下同)。请投标人登录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 下载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予以拒收。
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后 分钟。请投标人确保投标文件如期解密。在开标现场解密的,请投标人自备解密电脑和网络。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 上发布。
8.行政监督
本次招标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 ,电话 。
9.其它
9.1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投标,投标人在投标前可在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 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请各投标人及时下载安装正确版本软件,参与投标的投标人需使用电子标书编制软件制作投标文件。
需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办理企业 CA 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法人 CA 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签字章等。
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电子系统使用操作遇到问题时可及时向软件公司咨询,咨询联系方式: 。
……
10.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
地 址: ;
联 系 人: ;
电 话: ;
招标代理机构: ;
地 址: ;
联 系 人: ;
电 话: 。
年 月 日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招标项目名称及标段)施工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单位名称):
1.项目概况
1.1 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批文名称及编号 ,建设单位为 ,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总投资为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
1.2招标项目概况
1.2.1 招标项目或标段(以下简称:招标项目)名称: ;
1.2.2 建设地点: ;
1.2.3 项目基本情况
(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结合要求投标人具备类似工程业绩情况和投标判断有关的指标进行描述。其中:房屋建筑工程要求投标人具备类似工程业绩的相关指标、特征为 “建筑类型、结构、层数、高度、建筑面积、跨度、单项合同额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要求的相关指标、特征为“道路长度或者面积、桥梁长度或者面积或者跨度或者结构、管道直径或者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供气能力、供热能力、污水处理能力、垃圾处理能力、园林绿化规模以及单项合同额等)
1.3 工期要求: □天(日历日,下同)□月□年;
1.4 招标范围: ;
1.5 ……
2.资格要求
2.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2.2 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 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
2.3 拟任项目经理具备 专业 资格,具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4 本次招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5 投标人可以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具体数量 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具体数量 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2.6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 不要求,
£ 要求,(由招标人在以下工程业绩中勾选一项)
£企业承担过1项类似工程; £ 拟任项目经理承担过1项类似工程
2.7 其他要求: 。
投标人资格具体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招标文件的获取
3.1 请于 年 月 日起在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 下载数据电文形式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合同条款等。
3.2 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投标人应当在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 进行注册登记和CA认证。
4.投标文件的递交
4.1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下同)。请投标人登录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 下载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予以拒收。
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后 分钟。请投标人确保投标文件如期解密。在开标现场解密的,请投标人自备解密电脑和网络。
5.确认
你单位收到本投标邀请书后,请于 年 月 日 时 分前在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 确认是否参与投标。在本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投标或明确表示不参加投标的,不得再参加投标。
6.行政监督
本次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机构为 ,电话 。
7.其它
7.1 省外入湘企业应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行基本信息登记;
7.2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投标,投标人在投标前可在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 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请各投标人及时下载安装正确版本软件,参与投标的投标人需使用电子标书编制软件制作投标文件。
需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办理企业 CA 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法人 CA 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签字章等。
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电子系统使用操作遇到问题时可及时向软件公司咨询,咨询联系方式: 。
……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
地 址: ;
联 系 人: ;
电 话: ;
招标代理机构: ;
地 址: ;
联 系 人: ;
电 话: 。
年 月 日
第一章 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
(招标项目名称及标段)施工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单位名称):
你单位已经通过资格预审,现邀请你单位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 (招标项目或标段,以下简称:招标项目)施工投标。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起在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 下载数据电文形式的招标文件。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 分。请投标人登录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 下载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予以拒收。
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后 分钟。请投标人确保投标文件如期解密。在开标现场解密的,请投标人自备解密电脑和网络。
你单位收到本投标邀请书后,请于 年 月 日 时 分前在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 确认是否参与投标。在本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投标或明确表示不参加投标的,不得再参加投标。
招 标 人: ;
地 址: ;
联 系 人: ;
电 话: ;
招标代理机构: ;
地 址: ;
联 系 人: ;
电 话: 。
年 月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 地 址: 项目负责人: 专职人员: 电 话: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
1.1.5 |
建设地点 |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适用于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招标项目) £详见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项目) £ , 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及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适用于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项目)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 □天□月□年 |
1.3.3 |
质量标准和 保修要求 |
质量标准: ; 保修要求: 。 |
1.4.1 |
资质条件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2.具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 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 3. 拟任项目经理具备 专业 资格,具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具体要求详见本表第10.1.1 项 5.其他
|
1.4.2 |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年 月 日, 踏勘地点: |
1.11 |
分 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1.12 |
偏 离 |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 偏差幅度: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时间和方式 |
截止时间: 网络方式,提交至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2.2.3 |
澄清和修改 招标文件的 方式 |
在 发布澄清和修改的媒介名称 发布。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的其他材料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天(日历天) |
3.4.1 |
投标保证 |
□不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1.形式: (1)现金 (2)保函(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开立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独立保函、保险公司开具的见索即付的保证保险) (3)承诺 □不接受承诺 □接受承诺,适用于所有投标人 □接受承诺,仅适用于获得“湖南省建筑强企称号”或者参加“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且取得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满分的投标人以承诺形式递交的投标担保。
2.现金和保函的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元(¥_______元)。 3.提交方式: (1)采用现金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含),由投标人通过其基本账户转账到达如下账户 户 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2)采用承诺或保函的,符合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节“投标函格式”规定。 4.联合体投标的,由牵头人递交。 5.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已委托 (交易中心名称)进行收退、保密、保管。 6.其他: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3 |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
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电子印章)进行签章。投标人加盖的单位公章与其营业执照的单位名称应当一致。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的,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第三节“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格式(暗标)”的规定。 |
3.7.4 |
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人登录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 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格式)一份 |
4.1.1 |
投标文件加密 要求 |
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加密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 地点 |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至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 文件 |
£否 £是,退还时间: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 举行,所有投标人应准时在线参加开标。同时在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 设立开标会场。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 |
评标委员会成员 人或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
7.1 |
推荐中标候选人和确定中标人 方式 |
£排序法,即: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不超过3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招标人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评定分离法,即: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不超过3个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中标人。 (1)票决法:投票决定。 (2)报价竞争法:按最低投标价确定; (3)因素法:£施工组织设计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两项得分乘以相应权重之和由高至低排序确定;£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 |
7.3.1 |
履约担保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应当提供履约担保, 1.保函形式: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函、担保公司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 2.担保金额:中标金额低于最高投标限价10%以内的,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中标金额低于最高投标限价10%以上的,为最高投标限价减去中标合同金额后的差额。 £综合评估法: £不要求提供履约担保;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1.保函形式:银行业金融机构保函、担保公司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 2. 担保金额: |
10.1补充内容 |
10.1.1 |
类似工程业绩 |
1.资格要求: £不要求类似工程业绩 £要求类似工程业绩(由招标人在以下工程业绩中勾选一项) £投标人1项 £拟任项目经理1项 2.评审加分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个数 2.1投标人:£0个 £1个 £2个 £3个 2.2拟任项目经理:£0个 £1个 3.类似工程业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 。 (2)评审加分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 。 (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提出要求,并符合以下规定:①投标人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5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②评审加分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为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70%。其中:房屋建筑工程,采用建筑类型、结构、层数、高度、建筑面积、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特征中的 1-2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道路长度或者面积、桥梁长度或者面积或者跨度或者结构、管道直径或者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供气能力、供热能力、污水处理能力、垃圾处理能力、园林绿化规模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特征中的1-2 项)。 4.类似工程业绩的考核要求: (1)考核依据: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交)、 合同和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本项目答疑文件明确可以作为考核依据的资料的复印件为准,并提供“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体现其作为相应承包人(项目经理)的项目网页截图。 相关指标不一致时,依次按照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的顺序认定。竣工验收资料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字或盖章确认,下同)或者竣工验收证明(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签字或盖章认可,下同)。 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同时包含多种类型(专业)的,其工程类型(专业)所对应的工程量应当根据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本项目答疑文件明确可以作为考核依据的资料进行认定;以上资料均不能明确区分的,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认定。 (2)考核期限:投标截止时间之日前3年,按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建设单位签字之日起计算。类似工程业绩考核依据中竣工验收备案表未体现建设单位签字之日的以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日期”栏中注明的时间为准。 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不符合上述规定时,涉及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应当认定该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决其投标;涉及评审加分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不予计分。 |
10.1.2 |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的奖项、标准化工地 |
1.奖项个数: ①国家级(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 投标人 □0个 □1个 □2个 □3个 项目经理 £ 0 个 □1个 ②省级(省级综合工程质量奖、省级优质工程奖): 投标人 □0个 □1个 □2个 □3个 项目经理 £ 0 个 □1个 2.标准化工地个数: ①国家级(国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学习交流项目):□0个 □1个 □2个 ②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 个(0-20个) 3. 园林绿化工程奖项、标准化工地加分规定 (1)奖项 ①国家级,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园林绿化获奖项目): 投标人 □0个 □1个 □2个 □3个 项目经理 £ 0 个 □1个 ②省级园林绿化优质工程奖: 投标人 □0个 □1个 □2个 □3个 项目经理 £ 0 个 □1个 (2)标准化工地均不加分。 4.绿色科技创新指标:£0分 £1分 £2分 □3分 □三星绿色建筑、二星绿色建筑 □AAA级装配式建筑、AA级装配式建筑 □省级绿色施工工程 5. 其他 |
10.2.1 |
最高投标限价 |
最高投标限价总价: , 最高投标限价应公布的内容详见“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第2.3.3款 |
10.2.2 |
投标报价计税 方式 |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
10.2.3 |
联合体奖项、标准化工地、加分业绩、信用评价、综合优良率、绿色科技创新得分的计分方式 |
招标项目存在不同类型工程内容的,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主要类型(专业),奖项、标准化工地、加分业绩、信用评价、综合优良率、绿色科技创新得分为联合体主要类型(专业)单位的得分。本项目主要类型(专业): 联合体中同一类型(专业)或者主要类型(专业)的施工企业有两家以上的,奖项、标准化工地、加分业绩、信用评价、综合优良率、绿色科技创新得分分别为该类型(专业)联合体各方得分的平均值。 |
10.2.4 |
进入投标报价评审阶段投标人数量的确定方式 |
1.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 □对所有合格投标人进入下一步评审; □合格投标人超过25个的(不足25个时,全部进入投标报价评审),按照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确定25个投标人进入下一步评审,报价相同无法确定前25个投标人时,其末位投标人报价相同的全部进入下一步评审。 2.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 □对所有合格投标人进入投标报价评审; □按照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得分与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得分乘以相应权重之和由高至低的顺序确定15个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评审(不足15个时,全部进入投标报价评审),得分相同无法确定前15个投标人时,其末位投标人得分相同的全部进入投标报价评审。其中最高投标限价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再从本次投标得分排名50个以内的剩余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5个投标人进入投标报价评审,得分相同无法确定排名50个以内时,其末位投标人得分相同的全部纳入随机抽取范围,剩余合格投标人不足5个的,全部进入投标报价评审。 |
10.3 |
施工组织设计 的评审
|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 £不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采用合格性评审方式,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三节“施工组织设计格式(明标)的编制要求”进行编制。 £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采用计分评审方式,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三节“施工组织设计格式(暗标)的要求”进行编制。 施工组织设计页数:不超过 页。 |
10.4 |
是否实行 计算机辅助评标 |
□否 □是,按投标人须知附件2-1“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编制及报送电子投标文件。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附件2-4。 |
10.5 |
是否要求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
不要求 |
10.6 |
中标公示 |
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
10.7 |
省外入湘登记 要求 |
省外施工入湘企业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行基本信息登记(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节“投标函及附录格式”规定提供查询网页截图)。 |
10.8 |
知识产权 |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10.9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
10.10 |
监 督 |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10.11 |
解释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章,下同)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10.12其他补充内容 |
10.12.1 |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
10.12.2 |
1.招标文件中所设置的内容、条款及未尽事宜,以国家或省有关规定为准; 2.其它: |
10.12.3 |
本招标文件要求的复印件是指复印件或扫描件或影印件。 |
10.12.4 |
招标代理服务费: 交易服务费: |
10.12.5 |
□本项目属于园林绿化工程。 |
10.12.6 |
拟任项目经理在建情况以投标截止时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信息为准,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截止时,拟任项目经理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之外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其奖项、业绩不予计分,且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注明,并承诺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按期撤离。评标期间,投标文件中注明有在建,但没有承诺能够按期撤离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中标候选公示期间,发现未如实注明有平台之外的在建情况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拟任项目经理不能按时到岗履职的(含不能从其他项目按期撤离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中标通知书发放后,拟任项目经理不能按时到岗履职的(含不能从其他项目按期撤离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人资格,并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记录一般不良行为。 |
…… |
…… |
投标人须知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施工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详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和保修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须知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参加本地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的;
(1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执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有关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等情况的介绍,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对自身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须知第2.2 项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和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按照规定的方式,要求招标人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由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发布;不足15日,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2.3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由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上自行查阅。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及附录、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三部分内容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组成,具体内容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共同投标协议。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应当符合本须知第4.3 项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的有效期,且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
3.4 投标保证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担保,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须知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3.4.3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3.4.4 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退还。
3.4.5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3.4.6 不接受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自收到投标人不予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3.4.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投标人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采用投标承诺的,将提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采用保函的,将要求保函开立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5资格审查资料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按照本须知第1.4.1项的规定提交资格审查资料,具体要求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投标函格式”。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编写。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内容作出实质性响应。
3.7.3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加密投标文件。
4.1.2未按本须知第4.1.1 项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在线参加。
5.2 开标程序
5.2.1招标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α、β、P值并记录在案;
(5)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确认开标结果;
(7)招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确认;
(8)开标结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评标委员会成员是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拟任项目经理的近亲属;
(2)评标委员会成员是本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评标委员会成员是招标人或者其下属单位或者招标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的人员,但招标人代表除外;
(4)评标委员会成员曾参与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或者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实施指导;
(5)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6)评标委员会成员被主管部门禁止参加本地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或者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以及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及工程款支付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
□7.3.1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3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7.4 签订合同
7.4.1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招标人和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
(2)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3)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
(4)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均被否决的;
(5)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否决本次招标的;
(6)所有中标候选人依法均不能确定为中标人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3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4 异议和投诉
9.4.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下列事项投诉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1)认为招标文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2)认为开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
(3)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满意招标人的答复或者认为招标人处理不当的,可以向本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4.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本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4.3有关信用评价信息弄虚作假的异议,按《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处理。经核实后影响到中标结果的,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2-1: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说明: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包括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的,本附表应当作为“投标人须知”的附件,由招标人根据各地和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规定。
附件2-2:否决投标的情形
否决投标的情形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情形,是“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为准。未列入本附件所列情形的,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应当予以否决:
1.1 有本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1.2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1.3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或者其说明补正无法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1.4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1.5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当投标人资格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
1.6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1.7 施工组织设计采用合格性评审,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不合格的;
1.8投标报价有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附件3-1评标详细程序”的有关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确认,投标人拒不作出澄清说明和确认的;
1.9 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
附件2-3:投标报价成本评审办法
投标报价成本评审办法
本附件是“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成本评审比较时,适用本办法。
1.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前提条件
在满足下列三项条件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成本评审,以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1.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已经通过“形式、资格、响应性评审”;
1.2 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通过合格制评审的(如有);
1.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报价评审警戒线的,报价评审警戒线为进入报价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95%。
2.评审组织工作
由评标委员会经济类专家组织实施
3.评审方法及标准
对低于报价评审警戒线的投标报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重点评审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含能计量的措施项目)和材料、设备单价(以下简称“重点评审单价”)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重点评审单价评审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总承包工程为最高投标限价的 (90%以上92%以下,具体取值由招标人明确,下同);
含有装配式建筑的,房屋建筑总承包工程为最高投标限价的 (92%以上94%以下);
(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为最高投标限价的 (85%以上87%以下);
(三)轨道交通工程为最高投标限价的 (88%以上90%以下);
(四)单独招标的装饰装修工程为最高投标限价的 (92%以上94%以下);
(五)单独招标的园林景观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为最高投标限价的 (88%以上90%以下);
(六)单独招标的安装工程为最高投标限价的 (90%以上92%以下);
(七)其他工程(未包含在上述工程中的其他工程)为最高投标限价的 (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明确)。
4.低于投标成本报价竞争行为的确认
(一)重点评审单价中,任意一项低于评审标准(不含本数)的,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否决其投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否决其投标。
①经评审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的;
②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
评标委员会将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记录在案。
5.本方法所称的“以下”、“以上”均含本数。
附件2-4:计算机辅助评标办法
计算机辅助评标办法
说明:本附件的具体内容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编写
附件2-5:评定分离工作方案
□评定分离工作方案
(适用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项目)
说明:本附件的具体内容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及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定分离”工作规则自行编写。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2.1.1 |
形式评审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省外企业名称与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登记的一致 |
投标文件 |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份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投标报价 |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份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提交盖投标人单位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授权委托书(如有) |
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
共同投标协议(如有) |
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且明确了牵头人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和共同投标协议(如有)签字盖章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盖投标人单位章 (2)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 |
…… |
2.1.2 |
资格评审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拟任项目经理资格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 |
…… |
1.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标委员会一般不再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的,由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开标前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其变化后的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有资格条件要求。 2.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
|
承前页
2.2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2.1.3 |
响应性评审 |
投标内容 |
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不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投标报价中的安全责任险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投标报价中的环境保护税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投标报价中的增值税按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费用; 投标报价中的暂估价或暂列金额与招标人公布的暂估价或暂列金额保持一致的。 |
工期 |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限 |
工程质量和保修 |
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和保修承诺不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 |
省外入湘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拟任项目经理在建情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投标保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保函受益人和投标人的全称与招标人和投标人名称一致;保函有效期起始时间应为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保函有效期应不短于投标有效期。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有效期不短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权值构成 (总权值1) |
业绩及信用评价权重(取值范围:0.15-0.30): 投标报价权重(取值范围:0.70-0.85):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评审结果 |
2.2.4 (1) |
施工组织设计(采用合格性评审方式)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1.施工方案不完整,且缺少关键项目施工技术方案;或者市政项目缺少交通措施(除招标文件明确不需要外);缺少建筑垃圾现场减量、分类处置、扬尘污染防治等相关内容; 2.引用强制性技术标准错误,或明显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不合格 |
无不合格内容 |
合 格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1.质量目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缺少质量保证措施 2.引用强制性技术标准错误,或明显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不合格 |
无不合格内容 |
合 格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1.安全目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缺少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缺少施工安全措施; 2.引用强制性技术标准错误,或明显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不合格 |
无不合格内容 |
合 格 |
1.适用于施工组织设计采用合格性评审项目; 2.合格性评审采用明标的方式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审; 3.因施工组织设计缺项或者同一项评审内容被超过一半评标委员会成员判定为不合格的,施工组织设计不合格,应当否决其投标; 4.施工组织设计评审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注明理由和依据。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计分方式 |
2.2.4 (4) |
业绩及信用评审 |
评审因素 |
类别 |
数量和分值 |
计分制 |
最低分 |
最高分 |
投标人 |
类似工 程业绩 |
业绩 |
施工业绩,每个2.5分 |
加分制 |
0 |
5 |
优良信息 |
施工招投标信用评价 |
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得分×25% |
加分制 |
0 |
25 |
施工项目季度考评综合优良率 |
施工项目季度考评综合优良率得分 |
加分制 |
0 |
10 |
项目管理机构 |
项目经理 |
不良信用信息 |
项目经理存在信用评价不良信用信息的,根据不良信用信息类型,按照表后注解对应的分值进行扣除。 |
扣分制 |
0 |
10 |
1.类似工程业绩 1.1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取0-2个类似工程业绩纳入评审。 1.2 评审依据: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交)、 合同和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本项目答疑文件明确可以作为评审依据的资料的复印件为准,并提供“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体现其作为相应承包人的项目网页截图。相关指标不一致时,依次按照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的顺序认定。竣工验收资料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字或盖章确认,下同)或者竣工验收证明(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签字或盖章认可,下同)。 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同时包含多个工程类别(专业)的,其工程类别(专业)所对应的工程量应当依次按照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资料、项目答疑文件明确可以作为评审依据的资料进行认定。 以上资料均不能明确区分的,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认定。 1.3 评审期限:3年,自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建设单位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计算。类似工程业绩评审依据中竣工验收备案表未体现建设单位签字或盖章之日的,以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日期”栏中注明的时间为准。 2. 不良信用信息: 按照以下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标准扣分,严重失信行为名单(含失信黑名单,下同)每次扣8分、刑事处罚每次扣2分、失信被执行人每次扣1分、行政处罚每次扣0.5分、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每次扣0.5分、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每次扣0.3分。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结果为准;湖南省行政区域外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分。 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有效期同综合评估法后备注。 3. 园林绿化工程定义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的定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相关条款执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时,应在招标文件载明其属于园林绿化工程,招标人不得将具备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其他企业资质作为园林绿化工程投标人资格条件。 4.施工信用评价、施工项目季度考评综合优良率计分要求同综合评估法后备注。 |
2.2.4 (5) |
投标报价评审 |
1.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2.基准价:Y= A×(1-P)+B×(1-β)×P A——进入报价评审环节且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报价; B——最高投标限价; P——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设定抽取区间后随机抽取,抽取区间(间隔0.5%):60%~62.5%、62.5%~65%、65%~67.5%、67.5%~70%;本项目的抽取区间为 。 β—— 4%、5%、6%、7%、8% ,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3.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为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中大于或者等于基准价的投标报价中的最低报价。 4.如进入投标报价评审的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得分均为0分的,重新招标。 |
评审标准 |
计分方式 |
备注 |
投标报价>基准价 |
100-0.5L |
投标报价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L= ×100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
投标报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
100 |
|
投标报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
0 |
|
条款号 |
编列内容 |
3 |
评标详细程序 |
详见本章附件3-1 |
3.1.2 |
否决投标情形 |
详见第二章附件2-2 |
3.2.2 |
判断投标人是否低于成本报价 |
详见第二章附件2-3投标报价成本评审办法 |
3.3.2 |
进入投标报价评审阶段投标人数量的确定方式 |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计分,并按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审标准
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见本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
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4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5业绩及信用评审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6投标报价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评审程序及澄清
2.1 评审程序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2.形式、资格、响应性评审。
3. 业绩及信用评审。
4.确定进入报价评审的投标人。
5.报价评审。
6.汇总评分结果。
2.2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2.2.1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2.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
2.2.4 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未进行该程序的,不得作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未按要求进行回复的除外。
3.评标结果
3.1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投标人评标总得分相同时,按照其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排序。投标报价也相同时,按照业绩及信用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确定排序。以上都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排序。
3.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3-1: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本附件是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程序的进一步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规定开展评标工作。
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六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3)形式、资格、响应性评审;
(4)业绩及信用评审;
(5)投标报价评审;
(6)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2.评标准备
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举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但最终评审结果须全体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可。
2.3 熟悉文件资料
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如果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2.4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以下简称:清标)
2.4.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清标,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将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对于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或者质疑问卷。
2.4.2 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供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资料。
3.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
4.形式、资格、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应当予以否决。
4.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
4.2 资格评审
□4.2.1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
□4.2.1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标委员会一般不再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由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开标前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其变化后的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有资格条件要求。
4.2.2 资格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不全时,应当听取该投标人的说明。
4.3 响应性评审
4.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
4.3.2 招标文件设定了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最高投标限价。
4.4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检查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评标委员会对算术错误的修正应向投标人作澄清。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确认。投标人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重新复核修正结果,再次按上述程序分别进行确认、复核。
4.5是否予以否决投标
4.6.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依据第二章附件2-2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判断是否对投标人的投标予以否决。
4.5.2 第二章附件2-2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情形如果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列示的否决投标条款相互抵触和矛盾时,以附件2-2集中列示的为准。
5.业绩及信用评审、投标报价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计分。
5.1 业绩及信用评审计分
5.2投标报价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5.2.1是否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低于报价评审警戒线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评审,以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投标报价成本评审按照第二章附件2-3中的规定进行,对低于成本竞标的投标人予以否决。
5.2.2对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审。
<1>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计算“基准价”。
<2>计算报价得分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计算通过了形式、资格、响应性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并且未被认定为低于成本竞争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投标报价进行计分。
5.3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供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资料。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评标办法正文第2.3项执行。
5.4汇总评分结果
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汇总评审计分结果,并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C= J1×G+J2×H
其中:C——评标总得分
G——业绩及信用
H——投标报价评审得分
J1、J2——各项评审因素的权重
5.5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6.中标人的确定
6.1 推荐中标候选人
6.1.1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 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予以否决投标后,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6.1.2 投标人数量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6.2 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6.3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7.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7.1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7.1.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除特殊情况外,评标活动不得暂停。
7.1.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特殊情况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7.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7.2.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1)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7.2.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7.3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8.补充条款
8.1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理解不一致或者不熟悉的问题,应当在现场提请行政监管部门解释。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澄清。
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予记录。
8.2评标专家签署评标报告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委应当组织评标专家并邀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复核。
.......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2.1.1 |
形式评审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省外企业名称与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登记的一致 |
投标文件 |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份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投标报价 |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份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提交盖投标人单位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授权委托书(如有) |
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
共同投标协议(如有) |
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且明确了牵头人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和共同投标协议(如有)签字盖章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盖投标人单位章 (2)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 |
…… |
2.1.2 |
资格评审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类似工程业绩 |
£企业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拟任项目经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拟任项目经理资格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 |
…… |
1.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标委员会一般不再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由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开标前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其变化后的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有资格条件要求。 2.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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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响应性评审 |
投标内容 |
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不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投标报价中的安全责任险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投标报价中的环境保护税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投标报价中的增值税按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费用; 投标报价中的暂估价或暂列金额与招标人公布的暂估价或暂列金额保持一致的。 |
工期 |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限 |
工程质量和保修 |
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或保修承诺不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 |
拟任项目经理在建情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投标保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保函受益人和投标人的全称与招标人和投标人名称一致;保函有效期起始时间应为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保函有效期应不短于投标有效期。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有效期不短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投标内容 |
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不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 |
…… |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权值构成 (总权值为1) |
施工组织设计权重(取值范围:0-0.30分):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权重(取值范围:0.35-0.45分): 投标报价权重(取值范围:0.35-0.55分):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计分方式 |
2.2.4 (1) |
施工组织设计(采用合格性评审方式)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1.施工方案不完整,且缺少关键项目施工技术方案;或者市政项目缺少交通措施(除招标文件明确不需要外);缺少建筑垃圾现场减量、分类处置、扬尘污染防治等相关内容; 2.引用强制性技术标准错误,或明显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不合格 |
无不合格内容 |
合 格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1.质量目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缺少质量保证措施 2.引用强制性技术标准错误,或明显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不合格 |
无不合格内容 |
合 格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1.安全目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缺少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缺少施工安全措施; 2.引用强制性技术标准错误,或明显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不合格 |
无不合格内容 |
合 格 |
1.适用于施工组织设计采用合格性评审项目;2.合格性评审采用明标的方式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审。3.因施工组织设计缺项或者同一项评审内容被超过一半评标委员会成员判定为不合格的,施工组织设计不合格,应当否决其投标。4.施工组织设计评审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注明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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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施工总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5000万元以下、专业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8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采用合格性评审; 施工总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20000万元以上、专业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采用评审计分的方式; 其他项目由招标人自主选择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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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前页:
条款号 |
评审因素及 取值范围 |
评审标准 |
评审计分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采用计分评审方式) |
内容完整和 编制水平 (2分) |
版面是否整齐,表述是否清晰,内容是否全面、准确,是否图文并茂,是否出现格式等错误,是否超过招标人规定的页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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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 方案与技术 措施(30分) |
对项目总体概况表述是否清晰、完整;部署及措施是否先进、可靠;针对项目的重点、难点分析是否透彻,解决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施工平面布置是否有针对性、合理,较好满足施工需要,是否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交通组织规划是否合理、可行,交通组织措施是否得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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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 管理体系与 措施(20分) |
质量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管理机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是否全面、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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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管理体系与 措施(20分) |
安全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管理机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是否全面、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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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 保护管理体系 与措施(10分) |
环境管理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管理制度是否齐全(是否包含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置及扬尘污染防治等相关内容);实施与监控措施是否全面、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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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10分) |
总工期及节点工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施工进度计划内容是否全面,线路是否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是否合理、可行;措施是否有力、合理、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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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配备 计划(5分) |
资源投入计划与施工部署、施工方法及进度计划是否能够相互呼应并较好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是否合理、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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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3分) |
招标人其他要求(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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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适用于施工组织设计采用计分评审的项目。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标准编制要求 1.1 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方式,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组织设计具体页数要求; 1.2 计分表中的评审标准为通用模板,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评审标准的招标人其他要求中进行补充; 2.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要求 2.1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计分; 2.2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暗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能直接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的,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计零分; 2.3施工组织设计缺失某项评审项目或者某项评审因素明显错误的,该项计零分; 2.4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单项评审项目评审应当在规定的区间内计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项因素(内容完整和编制水平除外)的评分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80%;评分低于满分值85%的或高于满分分值95%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并注明详细理由和依据,不得采用笼统或简单的“好、一般、差”等表述; 2.5投标文件页数超过招标文件规定页数的,由评标委员会对其必要性进行评审,可在内容完整和编制水平中予以扣分; 2.6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得分为去掉评审总分的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
承前页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最高 分值 |
评审标准 |
计分方式 |
名称和数量 |
分值 |
计分制 |
最低分 |
最高分 |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 |
2.2.4 (2) |
投标人 |
奖项 |
10 |
国家级 0-3个 |
鲁班奖,每个2.5分; 国家优质工程奖,每个2.2分; 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园林绿化获奖项目),每个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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